新組織章程細則
股東通訊政策

1. 目的

1.1. 申萬宏源(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的股東通訊政策(「本政策」)旨在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提供方便、相同及適時獲取有關本公司的資料,從而讓股東能夠在知情情況下評估本公司的整體業績、積極參與本公司的活動及行使他們的權利。

2. 總體政策

2.1. 董事局持續與股東保持對話,並會定期檢討本政策以確保成效。

2.2. 本公司向股東傳達資訊的主要渠道為股東查詢、本公司的財務報告(中期及年度報告)、公告、股東大會、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網站及本公司網站。

2.3. 本公司時刻確保有效及適時向股東傳達資訊。如對本政策有任何疑問,應向公司秘書提出。

3. 通訊渠道

股東查詢

3.1. 股東如對名下持股有任何問題,應向本公司的股份過戶登記處提出。其聯絡資料如下:

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
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電話: (852) 2980 1333

3.2. 股東可隨時要求索取本公司的公開資料。

3.3. 股東可透過公司秘書向本公司提出意見及問題,公司秘書的聯絡詳情如下:

申萬宏源(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香港皇后大道東1號太古廣場三座四樓
電話:(852) 2509 8333
電郵:co.sec@swhyhk.com

公司通訊

3.4. 向股東發放的公司通訊以淺白中、英雙語編寫,以方便股東了解通訊內容。為了響應環保及節省印刷及郵遞成本,本公司鼓勵股東通過本公司網站(https://www.swhyhk.com) 或聯交所網站(https://www.hkexnews.com) 以電子形式閱覽本公司公司通訊。股東有權選擇收取公司通訊的語言(英文或中文)或收取方式(印刷本或電子形式)。

3.5. 股東宜向本公司提供聯絡方法,如電郵地址,以助向其提供適時有效的通訊。

聯交所及公司網站

3.6. 本公司發送予聯交所的資料亦會隨即登載在香港交易所網站。有關資料包括公告、財務報表、業績公告、通函、股東大會通告及相關的說明文件等等。

股東大會

3.7. 股東宜參與股東大會,如未能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並於會上投票。

3.8. 董事局成員(尤其是董事局轄下各委員會的主席或其代表)、適當的行政管理人員及外聘核數師均會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回答股東提問。

4. 股東私隱

4.1. 本公司明白保障股東私隱的重要性,除法例另有規定者外,不會在未經股東同意下擅自披露股東資料。

5. 本政策的檢討

5.1. 董事局會將在適當時候檢討本政策,以確保其持續有效。


更新日期:2023年4月

股東權利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及《企業管治守則》下須披露的股東權利


(a) 股東如何可以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根據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第67條,股東須按公司條例的規定請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根據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佔全體有權在股東大會上表決的股東的總表決權最少5%的股東,可書面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書面要求:

(i) 必須述明有待在有關股東大會上處理的事務的一般性質,並可包含可在該股東大會上恰當地動議並擬在該股東大會上動議的決議的文本(若有關決議以特別決議的形式提出,則書面要求須包含該決議的文本,並指明擬採用特別決議的形式提出該決議的意向);

(ii) 必須經由提出要求者簽署;及

(iii) 可以印本形式送達本公司註冊辦事處,地址為香港軒尼詩道28號19樓,或以電子形式發送電子郵件至co.sec@swhyhk.com

董事局須於規定的日期後的21日內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而該股東特別大會須在該大會的通知的發出日期後的28日內舉行。

若董事局未有召開前述股東特別大會,提出要求者或佔全體提出要求者的總表決權過半數的提出要求者,可自行召開股東特別大會,惟據此而召開的任何股東特別大會必須於董事局於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規定的日期後的3個月內召開。提出要求者如因董事局沒有妥為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而產生的相關合理開支,該等開支須由本公司付還。


(b) 股東可向董事局提出查詢的程序,並提供足夠的聯絡資料以便有關查詢可獲恰當處理

股東和其他權益人可透過公司秘書向董事局提出意見及問題,公司秘書的聯絡詳情如下:

註冊辦事處:香港軒尼詩道28號19樓
電郵:co.sec@swhyhk.com


(c) 在股東週年大會提出建議的程序及足夠的聯絡資料

任何股東若符合以下條件可書面要求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決議案:

(i) 佔全體有權在該要求所關乎的股東週年大會上,就該決議表決的股東的總表決權最少2.5%的股東;或

(ii) 最少50名有權在該要求所關乎的股東週年大會上就該決議表決的股東。

書面要求:

(i) 必須指出有待發出通知所關乎的決議;

(ii) 必須經由提出要求者簽署;及

(iii) 必須在不遲於該要求所關乎的股東週年大會舉行前的6個星期之前,或(如較後)該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發出之時,可以印本形式送達本公司註冊辦事處,地址為香港軒尼詩道28號19樓,或以電子形式發送電子郵件至co.sec@swhyhk.com


(d) 股東提名候選董事的程序

根據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第108條,若有股東欲推薦行將退任董事以外的人士在股東大會上參選董事,股東須於由寄發有關該選舉的股東大會通告翌日至該指定大會舉行日期前7日期間,給予本公司不少於7日的通知、向本公司送交擬提名某人參選董事的書面通知,及由該人表示願意參選的書面通知。



更新日期:2014年3月

董事提名政策

方針

  1. 提名委員會物色合適候選人,以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 (尤其是主席及行政總裁) 繼任計劃向申萬宏源 (香港) 有限公司 (「本公司」) 董事局 (「董事局」) 提出建議。

  2. 董事提名政策 (「本政策」) 列載提名委員於作出任何有關意見時所採用的主要甄選準則及程序,以確保董事局保持與本公司業務需求相應的才能、經驗和觀點多元化的平衡。

  3. 提名委員會在物色合適人選時,應充分考慮本公司董事局成員多元化政策中的多元化範疇。


甄選準則

  1. 4

    在評估候選人是否適合時,提名委員須考慮多項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 侯選人應為正直、誠實並具備足夠才幹勝任本公司董事相關職務;

    (b) 候選人在符合本公司業務需求的資歷、才能、經驗及多元化方面可為董事局帶來的潛在貢獻;

    (c) 繼任規劃或策略,使整體董事局保持理想績效;

    (d) 本公司董事局成員多元化政策中的多元化範疇,包括但不限於性別、年齡、文化及教育背景、專業經驗、技能、知識及服務任期;

    (e) 候選人或重選董事能夠投入和承諾足夠時間及關注以處理本公司的事務。尤其是若候選人將獲提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並將擔任他的第七個 (或以上) 上市公司董事職位時,提名委員會應考慮該候選人提出能夠為董事局投入足夠時間之原因;

    (f) 符合載列於上市規則第3.13條對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所規定的獨立性準則;及

    (g) 提名委員會或董事局不時決定的任何其他相關因素。

    上述因素僅供參考,並不旨在涵蓋所有因素,也不具決定性作用。提名委員會可酌情決定提名任何其認為適當的人士。


  1. 5

    無論是委任任何董事局候選人或重新委任董事局任何現有成員,均須根據本公司的新組織章程細則、適用的法律及其他監管規定。


提名程序

  1. 6

    委任新任或替補董事

    (a) 提名委員會根據本政策所載的甄選準則物色候選人。

    (b) 候選人將會被要求提供任何候選人的履歷詳情及候選人與公司及/或董事的關係詳情、所任董事職位、技能及經驗、涉及需投入大量時間的其他職位及其他認為有必要的額外資料及文件。

    (c) 提名委員會對候選人進行評估,並向董事局推薦委任合適的董事候選人。

    (d) 董事局根據提名委員會的建議而決定是否委任。


  1. 7

    在股東大會重選董事

    (a) 提名委員會檢討並確定退任並膺重選董事是否繼續符合本政策所載的甄選準則。

    (b) 提名委員會須向董事局建議重選董事候選人,再由董事局向股東提出在股東大會上重選董事的建議。


  1. 8

    股東提名

    (a) 詳情請參閱登載於本公司網站有關股東提名候選董事的程序。


本政策的監察及檢討

  1. 9

    提名委員會將在適當時候檢討本政策的執行情況 (包括相關機制以確保董事局可獲獨立的觀點和意見),以確保其持續有效。提名委員會將討論可能需作出的任何修訂,並向董事局提出修訂建議以供採納。


本政策的披露

  1. 10

    本政策或本政策摘要將在本公司年報內的《企業管治報告》中披露。



更新日期:2023年4月

董事局成員多元化政策

目的

  1. 董事局成員多元化政策(「本政策」)列載申萬宏源(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為達致董事局成員多元化而採取的方針。


本政策聲明

  1. 2

    本公司明白並深信董事局成員多元化是維持高水平的公司管治的一項關鍵元素,並有助加強本公司的業務發展,提升董事局的績效及表現。


甄選準則

  1. 3

    甄選董事局成員人選將按一系列多元化範疇為基準,包括但不限於技能、知識、專業經驗、性別、年齡、文化及教育背景及服務任期和董事局不時認為相關及適用的任何其他因素。最終將按董事人選的優點及可為董事局帶來的貢獻而作決定,並適當考慮董事局成員多元化的好處以及董事局的需要,不會只側重單一的多元化層面。

  2. 本公司或會訂立額外的可計量目標╱特定多元化目標,並不時進行檢討以確保有關目標適切可行。


本政策的監察及檢討

  1. 5

    提名委員會將監察本政策的執行。

  2. 提名委員會將至少每年檢討本政策,以確保其持續有效。提名委員會將討論可能需作出的任何修訂,並向董事局提出修訂建議以供採納。


本政策的披露

  1. 7

    本政策或本政策摘要及為執行本政策而訂立的任何可計量的目標和達標進度,將在本公司年報內的《企業管治報告》中披露。



更新日期:2023年4月

委員會

審核委員會

審核委員會的權責範圍


任命

  1. 為加強董事局決策和監督功能,完善申萬宏源(香港)有限公司(「公司」)的治理結構,公司設立董事局屬下的小組委員會,審核委員會(「委員會」),並制定本工作細則。


成員

  1. 委員會成員應由董事局委任。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委員會成員須全部是非執行董事,其中獨立非執行董事應占多數。委員會必須由至少三位成員組成,其中至少要有一位是按照《上市規則》所規定具備適當專業資格,或具備適當的會計或相關的財務管理專長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2. 委員會的主席應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並由董事局委任。

  3. 若獨立非執行董事在任已過九年,其是否獲續任應以獨立決議案形式由股東審議通過。若公司的董事局內所有獨立非執行董事均在任超過九年,公司應在股東周年大會通告所隨附的致股東通函及/或說明函件中披露每名在任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姓名及任期及在下次的股東周年大會上委任一名新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4. 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酬金由董事局參考業界之薪酬標準及當時市場環境厘定。


會議法定人數及出席人仕

  1. 會議法定人數由兩位委員會成員組成。財務總監、內審部主管及外聘核數師的代表一般應出席委員會會議。其他董事局的成員亦可列席,唯委員會與外聘核數師每年最少舉行二次沒有執行董事列席的會議。

  2. 公司內部審計部部門主管或其代理人為委員會之秘書。審核委員會會議須進行會議記錄,由公司秘書部備存。會議紀錄的擬稿及定稿應在會議結束後的合理時間內向全體委員會成員傳閱及發放,以便其就擬稿提出意見及留存定稿作為紀錄。


會議次數

  1. 委員會應每年在匯報及審核週期內的適當時間或有需要時舉行不少於兩次會議。委員會主席、成員、外聘核數師或內部審計師亦可提出要求召開額外會議。


權力

  1. 委員會有權在權責範圍下開展任何調查活動。為履行其責任,委員會可視情況向任何員工搜集任何資料,而所有員工須與委員會衷誠合作。

  2. 為協助委員會委員履行其責任,委員會可遵守下列程式,尋求獨立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a) 委員會委員必須以書面致函董事局主席,列明尋求獨立專業意見之理據;
    (b) 董事局主席可直接批核委員會委員之要求。如有需要,董事局主席亦可召開董事局會議,議決尋求獨立專業意見之要求。


責任

  1. 委員會的責任應為:

    與公司核數師的關係
    (a) 主要負責就外聘核數師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罷免向董事局提供建議、批准外聘核數師的薪酬及聘用條款,及處理任何有關該核數師辭職或辭退該核數師的問題;
    (b) 按適用的標準檢討及監察外聘核數師是否獨立客觀及核數程式是否有效;委員會應於核數工作開始前先與核數師討論核數性質及範疇及有關匯報責任;
    (c) 就外聘核數師提供非核數服務制定政策,並予以執行。就此規定而言,「外聘核數師」包括與負責核數的公司處於同一控制權、所有權或管理權之下的任何機構,或一個合理知悉所有有關資料的協力廠商,在合理情況下會斷定該機構屬於該負責核數的公司的本土或國際業務的一部分的任何機構。委員會應就任何須采取行動或改善的事項向董事局報告並提出建議;


    審閱公司的財務資料
    (d) 監察公司的財務報表以及年度報告及賬目、半年度報告及(若擬刊發)季度報告的完整性,並審閱報表及報告所載有關財務申報的重大意見。委員會在向董事局提交有關報表及報告前,應特別針對下列事項加以審閱:
    (i) 會計政策及實務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斷的地方;
    (iii) 因核數而出現的重大調整;
    (iv) 企業持續經營的假設及任何保留意見;
    (v) 是否遵守會計準則;及
    (vi) 是否遵守有關財務申報的《上市規則》及法律規定;

    (e) 就上述 (d) 而言:
    (i) 委員會成員應與公司的董事局及高級管理人員聯絡。委員會須至少每年與公司的核數師開會兩次;及
    (ii) 委員會應考慮於該等報告及賬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尋常事項,並應適當考慮任何由公司屬下會計及財務匯報職員、監察主任或核數師提出的事項;


    監管公司的財務匯報制度及內部監控系統
    (f) 檢討公司的財務監控,以及檢討公司的內部監控系統;
    (g) 與管理層討論內部監控系統,確保管理層已履行職責建立有效的系統。討論內容應包括公司在會計及財務匯報職能方面的資源、員工資歷及經驗是否足夠,以及員工所接受的培訓課程及有關預算又是否充足;
    (h) 主動或應董事局的委派,就有關內部監控事宜的重要調查結果及管理層對調查結果的回應進行研究;
    (i) 如公司設有內部審核功能,須確保內部和外聘核數師的工作得到協調;也須確保內部審核功能在公司內部有足夠資源運作,並且有適當的地位;以及檢討及監察其成效;
    (j) 檢討集團的財務及會計政策及實務;
    (k) 檢查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核數師就會計記錄、財務賬目或監控系統向管理層提出的任何重大疑問及管理層作出的回應;
    (l) 確保董事局及時回應於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m) 就《企業管治守則》條文的事宜向董事局匯報;
    (n) 研究其他由董事局界定的課題;
    (o) 檢討公司設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員可暗中就財務匯報、內部監控或其他方面可能發生的不正當行為提出關注。委員會應確保有適當安排,讓公司對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獨立的調查及採取適當行動;
    (p) 擔任公司與外聘核數師之間的主要代表,負責監察二者之間的關係;


    企業管治職能
    (q) 制定及檢討與公司內部審計有關的企業管治政策及常規,並向董事局提出建議;
    (r) 檢討及監察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培訓及持續專業發展;
    (s) 檢討及監察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監管規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規;
    (t) 制定、檢討及監察僱員及董事的操守準則及合規手冊 (如有);及
    (u) 檢討公司遵守《企業管治守則》的情況及在《企業管治報告》內的披露。

匯報程序

  1. 委員會秘書應將委員會會議記錄向各委員傳閱。


更新日期:2022年8月

薪酬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的權責範圍


任命

  1. 1

    董事局議決通過成立薪酬委員會(「委員會」)。


成員

  1. 2

    委員會成員由董事局委任;且多數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2. 委員會主席應由董事局委任,並由獨立非執行董事出任。


會議法定人數

  1. 4

    會議法定人數應由兩位委員會成員組成。


會議次數

  1. 5

    委員會會議應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權力

  1. 6

    由董事局授權檢討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及向董事局提出建議。

  2. 為協助委員會委員履行其責任,委員會可遵守下列程序,尋求獨立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1. 委員會委員必須以書面致函董事局主席,列明尋求獨立專業意見之理據;
    2. 董事局主席可直接批核委員會委員之要求。如有需要,董事局主席亦可召開董事局會議,議決尋求獨立專業意見之要求。


責任

  1. 8

    委員會的責任應為:

    1. 就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全體薪酬政策及架構,及就設立正規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訂薪酬政策,向董事局提出建議;
    2. 因應董事局所訂企業方針及目標而檢討及批准管理層的薪酬建議;
    3. 獲董事局轉授責任,釐定個別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待遇。此應包括非金錢利益、退休金權利及賠償金額(包括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的賠償);
    4. 就非執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局提出建議;
    5. 參考同類公司支付的薪酬、須付出的時間及職責以及集團內其他職位的僱用條件;
    6. 檢討及批准向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就其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而須支付的賠償,以確保該等賠償與合約條款一致;若未能與合約條款一致,賠償亦須公平合理,不致過多;
    7. 檢討及批准因董事行為失當而解僱或罷免有關董事所涉及的賠償安排,以確保該等安排與合約條款一致;若未能與合約條款一致,有關賠償亦須合理適當 ;及
    8. 確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不得參與釐定他自己的薪酬。


匯報程序

  1. 9

    委員會應將委員會會議記錄向各委員傳閱。


更新日期:2012年3月

提名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的權責範圍


任命

  1. 1

    董事局議決通過成立提名委員會 (「委員會」)。


成員

  1. 2

    委員會成員由董事局委任;且多數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2. 委員會主席應由董事局委任,並由董事局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


會議法定人數

  1. 4

    會議法定人數應由兩位委員會成員組成。


會議次數

  1. 5

    委員會會議應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權力

  1. 6

    由董事局授權,制定提名董事的政策及向董事局提出建議。

  2. 為協助委員會委員履行其責任,委員會可遵守下列程序,尋求獨立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1. 委員會委員必須以書面致函董事局主席,列明尋求獨立專業意見之理據;

    2. 董事局主席可直接批核委員會委員之要求。如有需要,董事局主席亦可召開董事局會議,議決尋求獨立專業意見之要求。


責任

  1. 8

    委員會的責任應為:

    1. 至少每年檢討董事局的架構、人數及組成(包括技能、知識、經驗及多樣化的觀點與角度方面),並就任何為配合本公司的策略而擬對董事局作出的變動提出建議;

    2. 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並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局提供意見,並在履行此責任時將充分考慮董事局成員多元化政策;

    3. 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4.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總裁)繼任計劃向董事局提出建議;及

    5. 監察董事局成員多元化政策的執行;並檢討董事局成員多元化政策 (在適當的時候),以確保其行之有效。


匯報程序

  1. 9

    委員會應將委員會會議記錄向各委員傳閱。

  2. 委員會應向董事局匯報其決定或建議,除非受法律或監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匯報。


更新日期:2023年4月

風險委員會

風險委員會的權責範圍


任命

  1. 1

    董事局議決通過成立風險委員會(「委員會」)。


成員

  1. 2

    委員會成員應由董事局委任。委員會至少應有三位成員,其中不少於半數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2. 委員會的主席應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並由董事局委任。


會議法定人數及出席人士

  1. 4

    會議法定人數由兩位委員會成員組成。首席風控總監及合規總監一般應出席委員會會議。其他董事局的成員亦可列席。

  2. 風險管理部應為委員會之秘書。


會議次數

  1. 6

    委員會應每年舉行不少於兩次會議。


權力

  1. 7

    委員會獲董事局授權,根據本權責範圍行事。

  2. 委員會獲授權,向任何員工搜集任何資料,而所有員工須與委員會衷誠合作。

  3. 為協助委員會委員履行其責任,委員會可遵守下列程序,尋求獨立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1. 委員會必須以書面致函董事局主席,列明尋求獨立專業意見之理據;及
    2. 董事局主席可直接批核委員會之要求。如有需要,董事局主席亦可召開董事局會議,議決尋求獨立專業意見之要求。

  4. 因應需要,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等下級專責委員會。


責任

  1. 11

    委員會的責任應為:

    1. 檢討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審核委員會權責範圍內之財務監控及匯報相關部份除外;
    2. 審閱由風險管理委員會建議的風險原則及容忍度,並將合適的建議呈請董事局接納;
    3. 與管理層討論風險管理及相關內部監控系統,確保管理層已履行職責,建立有效的系統。討論內容應包括公司在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職能方面的資源、員工資歷及經驗是否足夠,以及員工所接受的培訓課程及公司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職能的預算是否充足;
    4. 主動或應董事局的委派,就有關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事宜的重要調查結果及管理層對調查結果的回應進行研究;及
    5. 處理董事局委派之其他事宜。


匯報程序

  1. 12

    委員會秘書應將委員會會議記錄向各委員傳閱。


更新日期:2019年2月

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

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的權責範圍


任命

  1. 1

    董事局議決通過成立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委員會」)。


成員

  1. 2

    委員會成員應由董事局委任。委員會至少應有四位成員,其中至少兩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2. 委員會的主席應由董事局委任,並由董事局主席或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若委員會主席及/或獲委任的副主席未能出席會議,則其餘出席的成員可選出其中一位成員擔任主席。
  3. 若委員會成員不再為董事局成員,則即時及自動不再為委員會成員。


會議法定人數及出席人士

  1. 5

    會議法定人數由兩位委員會成員組成。


會議次數

  1. 6

    委員會應每年舉行不少於一次會議。


權力

  1. 7

    委員會獲董事局授權,在其權責範圍內監察及檢討任何有關本集團環境、社會及管治(「ESG」)活動的事項。

  2. 委員會獲授權,向本集團任何員工索取所需的任何資料以履行其職責,而所有員工須與委員會衷誠合作。

  3. 為協助委員會委員履行其責任,委員會可遵守下列程序,尋求獨立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1. 委員會必須以書面致函董事局主席,列明尋求獨立專業意見之理據;及
    2. 董事局主席可直接批核委員會之要求。如有需要,董事局主席亦可召開董事局會議,議決尋求獨立專業意見之要求。
  4. 設立工作小組(「ESG工作小組」),協助委員會全面落實本集團的ESG相關工作。


責任

  1. 11

    委員會的責任應為:

    1. 制定及檢討本集團的ESG管理方針、策略、政策及目標,並就相關ESG舉措向董事局提出建議;
    2. 監察用於職別、評估和管理重大ESG相關議題(包括本集團業務風險)的流程;
    3. 確保對ESG方面設有合適及有效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
    4. 釐定對本集團營運及/或其他主要持份者權益而言屬重要的ESG議題,並向董事局報告;
    5. 監察本集團ESG工作的執行,設定目標以評估和監察ESG績效,並提出改善績效的策略;
    6. 審閱由ESG工作小組呈交的年度《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並向董事局提出建議以供審批;及
    7. 採取任何有必要的措施,以讓委員會可履行其職責。


匯報程序

  1. 12

    委員會應將委員會會議記錄向各委員傳閱。


2021年3月

董事局成員

董事名單與其角色和職能

(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生效)

申萬宏源(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局(「董事局」)成員載列如下:

執行董事

吳萌女士(主席)
談偉軍先生
梁鈞先生(行政總裁)
胡憬先生


非執行董事

張磊先生
任曉濤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吳永鏗先生
郭琳廣先生
陳利強先生


董事局下設7個委員會。下表載列各董事成員在各委員會中所擔任的職位:

董事\委員會 審核
委員會
薪酬
委員會
提名
委員會
風險
委員會
環境、
社會
及管治
委員會
執行董事
委員會
經營管理
委員會
吳萌女士 主席 主席 主席
談偉軍先生 成員 成員
梁鈞先生 成員 成員 成員 主席
胡憬先生 成員 成員 成員
張磊先生
任曉濤先生
吳永鏗先生 主席 成員 成員 主席
郭琳廣先生 成員 主席 成員 成員 成員
陳利強先生 成員 成員 成員 成員 成員



香港,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舉報機制

申萬宏源(香港)有限公司致力於追求並維持最高水準的透明、廉潔及問責機制。我們希望所有員工和與我司有往來者(以下稱為“第三方”)協助我們抵制違法違規、賄賂腐敗、財務欺詐、威脅個人健康與安全等不當行為,這對我們營造健康的企業文化和推行高道德標準至關重要。我們鼓勵第三方就任何可疑不當行為、瀆職或違規行為,均可透過以下郵箱向申萬宏源(香港)有限公司進行舉報:whistleblowing@swhyhk.com.

上述舉報資訊將由公司獨立的監察部門負責查收和跟進。舉報人應就懷疑個案提供充足且具體的相關資料,以便調查的有效進行。若舉報人未能對個案提供清晰和適當的資料或者聯繫方式,可能會造成調查的推遲或擱置。我們會對舉報資訊嚴格保密。雖然允許匿名舉報,但我們仍鼓勵您告知我們您的身份和聯繫方式,以便在必要時與您聯繫以獲取更多資訊,並向您提供有關舉報事項的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