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组织章程细则
股东通讯政策

1. 目的

1.1. 申万宏源(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的股东通讯政策(「本政策」)旨在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提供方便、相同及适时获取有关本公司的资料,从而让股东能夠在知情情况下评估本公司的整体业绩、积极参与本公司的活动及行使他们的权利。

2. 总体政策

2.1. 董事局持续与股东保持对话,并会定期检讨本政策以确保成效。

2.2. 本公司向股东传达资料的主要渠道为股东查询、本公司的财务报告(中期及年度報告)、公告、股东大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

2.3. 本公司时刻确保有效及适时向股东传达资讯。如对本政策有任何疑问,应向公司秘书提出。

3. 通讯渠道

股东查询

3.1. 股东如对名下持股有任何问题,应向本公司的股份过戶登记处提出。其联络资料如下:

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
香港夏愨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电话: (852) 2980 1333

3.2. 股东可随时要求索取本公司的公开资料。

3.3. 股东可透过公司秘书向本公司提出意见及问题,公司秘书的联络详情如下:

申万宏源(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香港皇后大道东1号太古广场三座四楼
电话:(852) 2509 8333
电邮:co.sec@swhyhk.com

公司通讯

3.4. 向股东发放的公司通讯以淺白中、英双语编写,以方便股东了解通讯內容。為了响应环保及节省印刷及邮递成本,本公司鼓励股东通过本公司网站(https://www.swhyhk.com) 或联交所网站(https://www.hkexnews.com) 以电子形式阅览本公司公司通讯。股东有权选择收取公司通讯的语言(英文或中文)或收取方式(印刷本或电子形式)。

3.5. 股东宜向本公司提供联络方法,如电邮地址,以助向其提供适時有效的通讯。

联交所及公司网站

3.6. 本公司发送予联交所的资料亦會随即登载在香港交易所网站。有关资料包括公告、财务报表、业绩公告、通函、股东大會通告及相关的说明文件等等。

股东大会

3.7. 股东宜参与股东大会,如未能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并於会上投票。

3.8. 董事局成员(尤其是董事局辖下各委员会的主席或其代表)、适当的行政管理人员及外聘核数师均会出席股东週年大会回答股东提问。

4. 股东私隐

4.1. 本公司明白保障股东私隐的重要性,除法例另有規定者外,不会在未经股东同意下擅自披露股东资料。

5. 本政策的检讨

5.1. 董事局会将在适当时候检讨本政策,以确保其持续有效。


更新日期:2023年4月

股东权利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企业管治守则》下须披露的股东权利


(a) 股东如何可以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第67条,股东须按公司条例的规定请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佔全体有权在股东大会上表决的股东的总表决权最少5%的股东,可书面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书面要求:

(i) 必须述明有待在有关股东大会上处理的事务的一般性质,并可包含可在该股东大会上恰当地动议并拟在该股东大会上动议的决议的文本(若有关决议以特别决议的形式提出,则书面要求须包含该决议的文本,并指明拟採用特别决议的形式提出该决议的意向);

(ii) 必须经由提出要求者签署;及

(iii) 可以印本形式送达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轩尼诗道28号19楼,或以电子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至co.sec@swhyhk.com

董事局须于规定的日期后的21日内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而该股东特别大会须在该大会的通知的发出日期后的28日内举行。

若董事局未有召开前述股东特别大会,提出要求者或佔全体提出要求者的总表决权过半数的提出要求者,可自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惟据此而召开的任何股东特别大会必须于董事局于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规定的日期后的3个月内召开。提出要求者如因董事局没有妥为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而产生的相关合理开支,该等开支须由本公司付还。


(b) 股东可向董事局提出查询的程序,并提供足够的联络资料以便有关查询可获恰当处理

股东和其他权益人可透过公司秘书向董事局提出意见及问题,公司秘书的联络详情如下:

注册办事处:香港轩尼诗道28号19楼
电邮:co.sec@swhyhk.com


(c) 在股东周年大会提出建议的程序及足够的联络资料

任何股东若符合以下条件可书面要求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决议案:

(i) 佔全体有权在该要求所关乎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就该决议表决的股东的总表决权最少2.5%的股东;或

(ii) 最少50名有权在该要求所关乎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就该决议表决的股东。

书面要求:

(i) 必须指出有待发出通知所关乎的决议;

(ii) 必须经由提出要求者签署;及

(iii) 必须在不迟于该要求所关乎的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的6个星期之前,或(如较后)该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发出之时,可以印本形式送达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轩尼诗道28号19楼,或以电子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至co.sec@swhyhk.com


(d) 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的程序

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第108条,若有股东欲推荐行将退任董事以外的人士在股东大会上参选董事,股东须于由寄发有关该选举的股东大会通告翌日至该指定大会举行日期前7日期间,给予本公司不少于7日的通知、向本公司送交拟提名某人参选董事的书面通知,及由该人表示愿意参选的书面通知。



更新日期:2014年3月

董事提名政策

方针

  1. 提名委员会物色合适候选人,以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 (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 继任计划向申万宏源 (香港) 有限公司 (「本公司」) 董事局 (「董事局」) 提出建议。

  2. 董事提名政策 (「本政策」) 列载提名委员于作出任何有关意见时所采用的主要甄选准则及程序,以确保董事局保持与本公司业务需求相应的才能、经验和观点多元化的平衡。

  3. 提名委员会在物色合适人选时,应充分考虑本公司董事局成员多元化政策中的多元化范畴。


甄选准则

  1. 4

    在评估候选人是否适合时,提名委员须考虑多项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 侯选人应为正直、诚实并具备足夠才干胜任本公司董事相关职务;

    (b) 候选人在符合本公司业务需求的资历、才能、经验及多元化方面可为董事局带來的潜在贡献;

    (c) 继任规划或策略,使整体董事局保持理想绩效;

    (d) 本公司董事局成员多元化政策中的多元化范畴,包括但不限於性別、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任期;

    (e) 候选人或重選董事能夠投入和承诺足夠時間及关注以处理本公司的事务。尤其是若候选人将获提名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将担任他的第七个 (或以上) 上市公司董事职位时,提名委员会应考虑该候选人提出能夠为董事局投入足夠时间之原因;

    (f) 符合载列于上市规则第3.13条对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所规定的独立性准则;及

    (g) 提名委员会或董事局不時決定的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上述因素仅供参考,并不旨在涵盖所有因素,也不具决定性作用。提名委員会可酌情决定提名任何其认为适当的人士。


  1. 5

    无论是委任任何董事局候选人或重新委任董事局任何现有成员,均须根据本公司的新組织章程细则、适用的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定。


提名程序

  1. 6

    委任新任或替补董事

    (a) 提名委员会根据本政策所载的甄选准则物色候选人。

    (b) 候选人将会被要求提供任何候选人的履历详情及候选人與公司及/或董事的关系详情、所任董事职位、技能及经验、涉及需投入大量时间的其他职位及其他认为有必要的额外资料及文件。

    (c) 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估,並向董事局推荐委任合适的董事候选人。

    (d) 董事局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建议而决定是否委任。


  1. 7

    在股东大会重选董事

    (a) 提名委员会检讨并确定退任並膺重选董事是否继续符合本政策所载的甄选准则。

    (b) 提名委员会须向董事局建议重选董事候选人,再由董事局向股东提出在股东大会上重选董事的建议。


  1. 8

    股东提名

    (a) 详情请参阅登载於本公司网站有关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的程序。


本政策的监察及检讨

  1. 9

    提名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检讨本政策的执行情况 (包括相关机制以确保董事局可获独立的观点和意見),以确保其持续有效。提名委员会将讨论可能需作出的任何修订,並向董事局提出修订建议以供采纳。


本政策的披露

  1. 10

    本政策或本政策摘要将在本公司年报內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



更新日期:2023年4月

董事局成员多元化政策

目的

  1. 董事局成员多元化政策(「本政策」)列载申万宏源(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为达致董事局成员多元化而采取的方针。


本政策声明

  1. 2

    本公司明白并深信董事局成员多元化是维持高水平的公司管治的一项关键元素,并有助加强本公司的业务发展,提升董事局的绩效及表现。


甄选准则

  1. 3

    甄选董事局成员人选将按一系列多元化范畴为基准,包括但不限于技能、知识、专业经验、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及服务任期和董事局不时认为相关及适用的任何其他因素。最终将按董事人选的优点及可为董事局带来的贡献而作决定,并适当考虑董事局成员多元化的好处以及董事局的需要,不会只侧重单一的多元化层面。

  2. 本公司或会订立额外的可计量目标╱特定多元化目标,并不时进行检讨以确保有关目标适切可行。


本政策的监察及检讨

  1. 5

    提名委员会将监察本政策的执行。

  2. 提名委员会将至少每年检讨本政策,以确保其持续有效。提名委员会将讨论可能需作出的任何修订,并向董事局提出修订建议以供采纳。


本政策的披露

  1. 7

    本政策或本政策摘要及为执行本政策而订立的任何可计量的目标和达标进度,将在本公司年报内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



更新日期:2023年4月

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的权责范围


任命

  1. 为加强董事局决策和监督功能,完善申万宏源(香港)有限公司(「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设立董事局属下的小组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成员

  1. 委员会成员应由董事局委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委员会成员须全部是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会必须由至少三位成员组成,其中至少要有一位是按照《上市规则》所规定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2. 委员会的主席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由董事局委任。

  3. 若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已过九年,其是否获续任应以独立决议案形式由股东审议通过。若公司的董事局内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均在任超过九年,公司应在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披露每名在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姓名及任期及在下次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委任一名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4.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酬金由董事局参考业界之薪酬标准及当时市场环境厘定。


会议法定人数及出席人仕

  1. 会议法定人数由两位委员会成员组成。财务总监、内审部主管及外聘核数师的代表一般应出席委员会会议。其他董事局的成员亦可列席,唯委员会与外聘核数师每年最少举行二次没有执行董事列席的会议。

  2. 公司内部审计部部门主管或其代理人为委员会之秘书。审核委员会会议须进行会议记录,由公司秘书部备存。会议纪录的拟稿及定稿应在会议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向全体委员会成员传阅及发放,以便其就拟稿提出意见及留存定稿作为纪录。


会议次数

  1. 委员会应每年在汇报及审核周期内的适当时间或有需要时举行不少于两次会议。委员会主席、成员、外聘核数师或内部审计师亦可提出要求召开额外会议。


权力

  1. 委员会有权在权责范围下开展任何调查活动。为履行其责任,委员会可视情况向任何员工搜集任何资料,而所有员工须与委员会衷诚合作。

  2. 为协助委员会委员履行其责任,委员会可遵守下列程序,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a) 委员会委员必须以书面致函董事局主席,列明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之理据;
    (b) 董事局主席可直接批核委员会委员之要求。如有需要,董事局主席亦可召开董事局会议,议决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之要求。


责任

  1. 委员会的责任应为:

    与公司核数师的关系
    (a)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局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核数师辞职或辞退该核数师的问题;
    (b)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c)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聘核数师」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协力厂商,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局报告并提出建议;


    审阅公司的财务资料
    (d) 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局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vi)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e) 就上述 (d) 而言:
    (i) 委员会成员应与公司的董事局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核数师开会两次;及
    (ii) 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监管公司的财务汇报制度及内部监控系统
    (f) 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检讨公司的内部监控系统;
    (g) 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h) 主动或应董事局的委派,就有关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i) 如公司设有内部审核功能,须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师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j) 检讨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k) 检查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数师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响应;
    (l) 确保董事局及时回应于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m) 就《企业管治守则》条文的事宜向董事局汇报;
    (n) 研究其他由董事局界定的课题;
    (o) 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p) 担任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企业管治职能
    (q) 制定及检讨与公司内部审计有关的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并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r) 检讨及监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
    (s) 检讨及监察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规;
    (t) 制定、检讨及监察雇员及董事的操守准则及合规手册 (如有);及
    (u) 检讨公司遵守《企业管治守则》的情况及在《企业管治报告》内的披露。

汇报程序

  1. 委员会秘书应将委员会会议记录向各委员传阅。


更新日期:2022年8月

薪酬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的权责范围


任命

  1. 1

    董事局议决通过成立薪酬委员会(「委员会」)。


成员

  1. 2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局委任;且多数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2. 委员会主席应由董事局委任,并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


会议法定人数

  1. 4

    会议法定人数应由两位委员会成员组成。


会议次数

  1. 5

    委员会会议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权力

  1. 6

    由董事局授权检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及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2. 为协助委员会委员履行其责任,委员会可遵守下列程序,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1. 委员会委员必须以书面致函董事局主席,列明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之理据;
    2. 董事局主席可直接批核委员会委员之要求。如有需要,董事局主席亦可召开董事局会议,议决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之要求。


责任

  1. 8

    委员会的责任应为:

    1. 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2. 因应董事局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3. 获董事局转授责任,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此应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4. 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5. 参考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6.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7.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僱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及
    8.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繫人不得参与厘定他自己的薪酬。


汇报程序

  1. 9

    委员会应将委员会会议记录向各委员传阅。


更新日期:2012年3月

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的权责范围


任命

  1. 1

    董事局议决通过成立提名委员会(「委员会」)。


成员

  1. 2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局委任;且多数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2. 委员会主席应由董事局委任,并由董事局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会议法定人数

  1. 4

    会议法定人数应由两位委员会成员组成。


会议次数

  1. 5

    委员会会议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权力

  1. 6

    由董事局授权,制定提名董事的政策及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2. 为协助委员会委员履行其责任,委员会可遵守下列程序,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1. 委员会委员必须以书面致函董事局主席,列明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之理据;

    2. 董事局主席可直接批核委员会委员之要求。如有需要,董事局主席亦可召开董事局会议,议决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之要求。


责任

  1. 8

    委员会的责任应为:

    1.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局的架构、人数及组成 (包括技能、知识、经验及多样化的观点与角度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策略而拟对董事局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2.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局提供意见,并在履行此责任时将充分考虑董事局成员多元化政策;

    3.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4.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 (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 继任计划向董事局提出建议;及

    5. 监察董事局成员多元化政策的执行;并检讨董事局成员多元化政策 (在适当的时候),以确保其行之有效。


汇报程序

  1. 9

    委员会应将委员会会议记录向各委员传阅。

  2. 委员会应向董事局汇报其决定或建议,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


更新日期:2023年4月

风险委员会

风险委员会的权责范围


任命

  1. 1

    董事局议决通过成立风险委员会(「委员会」)。


成员

  1. 2

    委员会成员应由董事局委任。委员会至少应有三位成员,其中不少于半数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2. 委员会的主席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由董事局委任。


会议法定人数及出席人士

  1. 4

    会议法定人数由两位委员会成员组成。首席风控总监及合规总监一般应出席委员会会议。其他董事局的成员亦可列席。

  2. 风险管理部应为委员会之秘书。


会议次数

  1. 6

    委员会应每年举行不少于两次会议。


权力

  1. 7

    委员会获董事局授权,根据本权责范围行事。

  2. 委员会获授权,向任何员工搜集任何资料,而所有员工须与委员会衷诚合作。
  3. 为协助委员会委员履行其责任,委员会可遵守下列程序,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1. 委员会必须以书面致函董事局主席,列明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之理据;及
    2. 董事局主席可直接批核委员会之要求。如有需要,董事局主席亦可召开董事局会议,议决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之要求。
  4. 因应需要,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下级专责委员会。


责任

  1. 11

    委员会的责任应为:

    1. 检讨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审核委员会权责范围内之财务监控及汇报相关部份除外;
    2. 审阅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建议的风险原则及容忍度,并将合适的建议呈请董事局接纳;
    3.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相关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职能的预算是否充足;
    4. 主动或应董事局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及
    5. 处理董事局委派之其他事宜。


汇报程序

  1. 12

    委员会秘书应将委员会会议记录向各委员传阅。


更新日期:2019年2月

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

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的权责范围


任命

  1. 1

    董事局议决通过成立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委员会」)。


成员

  1. 2

    委员会成员应由董事局委任。委员会至少应有四位成员,其中至少两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2. 委员会的主席应由董事局委任,并由董事局主席或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若委员会主席及/或获委任的副主席未能出席会议,则其馀出席的成员可选出其中一位成员担任主席。
  3. 若委员会成员不再为董事局成员,则即时及自动不再为委员会成员。


会议法定人数及出席人士

  1. 5

    会议法定人数由两位委员会成员组成。


会议次数

  1. 6

    委员会应每年举行不少于一次会议。


权力

  1. 7

    委员会获董事局授权,在其权责范围内监察及检讨任何有关本集团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活动的事项。

  2. 委员会获授权,向本集团任何员工索取所需的任何资料以履行其职责,而所有员工须与委员会衷诚合作。

  3. 为协助委员会委员履行其责任,委员会可遵守下列程序,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1. 委员会必须以书面致函董事局主席,列明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之理据;及
    2. 董事局主席可直接批核委员会之要求。如有需要,董事局主席亦可召开董事局会议,议决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之要求。
  4. 设立工作小组(「ESG工作小组」),协助委员会全面落实本集团的ESG相关工作。


责任

  1. 11

    委员会的责任应为:

    1. 制定及检讨本集团的ESG管理方针、策略、政策及目标,并就相关ESG举措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2. 监察用于职别、评估和管理重大ESG相关议题(包括本集团业务风险)的流程;
    3. 确保对ESG方面设有合适及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4. 釐定对本集团营运及/或其他主要持份者权益而言属重要的ESG议题,并向董事局报告;
    5. 监察本集团ESG工作的执行,设定目标以评估和监察ESG绩效,并提出改善绩效的策略;
    6. 审阅由ESG工作小组呈交的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并向董事局提出建议以供审批;及
    7. 採取任何有必要的措施,以让委员会可履行其职责。


汇报程序

  1. 12

    委员会应将委员会会议记录向各委员传阅。


2021年3月

董事局成员

董事名单与其角色和职能

(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生效)

申万宏源(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局(「董事局」)成员载列如下:

执行董事

吴萌女士(主席)
谈伟军先生
梁钧先生(行政总裁)
胡憬先生


非执行董事

张磊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吴永铿先生
郭琳广先生
陈利强先生


董事局下设7个委员会。下表载列各董事成员在各委员会中所担任的职位:

董事\委员会 审核
委员会
薪酬
委员会
提名
委员会
风险
委员会
环境、
社会
及管治
委员会
执行董事
委员会
经营管理
委员会
吴萌女士 主席 主席 主席
谈伟军先生 成员 成员
梁钧先生 成员 成员 成员 主席
胡憬先生 成员 成员 成员
张磊先生
任晓涛先生
吴永铿先生 主席 成员 成员 主席
郭琳广先生 成员 主席 成员 成员 成员



香港,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

举报机制

申万宏源(香港)有限公司致力于追求并维持最高水平的透明、廉洁及问责机制。我们希望所有员工和与我司有往来者(以下称为“第三方”)协助我们抵制违法违规、贿赂腐败、财务欺诈、威胁个人健康与安全等不当行为,这对我们营造健康的企业文化和推行高道德标准至关重要。我们鼓励第三方就任何可疑不当行为、渎职或违规行为,均可透过以下邮箱向申万宏源(香港)有限公司进行举报:whistleblowing@swhyhk.com.

上述举报信息将由公司独立的监察部门负责查收和跟进。举报人应就怀疑个案提供充足且具体的相关资料,以便调查的有效进行。若举报人未能对个案提供清晰和适当的资料或者联系方式,可能会造成调查的推迟或搁置。我们会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虽然允许匿名举报,但我们仍鼓励您告知我们您的身份和联系方式,以便在必要时与您联系以获取更多信息,并向您提供有关举报事项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