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核委員會權責範圍
任命
成員
2. | 委員會成員應由董事局委任。委員會至少應有三位獨立非執行董事。 |
3. | 委員會的主席應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並由董事局委任。 |
會議法定人數及出席人仕
4. | 會議法定人數由兩位委員會成員組成。財務總監、內審部主管及外聘核數師的代表一般應出席委員會會議。 其他董事局的成員亦可列席,唯委員會與外聘核數師每年最少舉行二次沒有執行董事列席的會議。 |
5. | 公司秘書應為委員會之秘書。 |
會議次數
6. | 委員會應每年舉行不少於兩次會議。如外聘核數師認為有需要,他們可要求召開額外會議。 |
權力
7. | 應董事局的委派,委員會在權責範圍下可調查任何活動。委員會可向任何員工搜集任何資料,而所有員工須與委員會衷成合作。 |
8. | 為協助委員會委員履行其責任,委員會可遵守下列程序,尋求獨立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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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
9. | 委員會的責任應為: 與公司核數師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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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公司的財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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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公司的財務申報制度及內部監控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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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管治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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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報程序
10. | 委員會秘書應將委員會會議記錄向各委員傳閱。 |
2017年8月
薪酬委員會權責範圍
任命
1. | 董事局議決通過成立薪酬委員會(「委員會」)。 |
成員
2. | 委員會成員由董事局委任;且多數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
3. | 委員會主席應由董事局委任,並由獨立非執行董事出任。 |
會議法定人數
4. | 會議法定人數應由兩位委員會成員組成。 |
會議次數
5. | 委員會會議應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
權力
6. | 由董事局授權檢討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及向董事局提出建議。 |
7. | 為協助委員會委員履行其責任,委員會可遵守下列程序,尋求獨立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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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
8. | 委員會的責任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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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報程序
9. | 委員會應將委員會會議記錄向各委員傳閱。 |
2012年3月
提名委員會權責範圍
任命
1. | 董事局議決通過成立提名委員會(「委員會」)。 |
成員
2. | 委員會成員由董事局委任;且多數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
3. | 委員會主席應由董事局委任,並由董事局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 |
會議法定人數
4. | 會議法定人數應由兩位委員會成員組成。 |
會議次數
5. | 委員會會議應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
權力
6. | 由董事局授權,制定提名董事的政策及向董事局提出建議。 |
7. | 為協助委員會委員履行其責任,委員會可遵守下列程序,尋求獨立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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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
8. | 委員會的責任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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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報程序
9. | 委員會應將委員會會議記錄向各委員傳閱。 |
2013年8月
風險委員會權責範圍
任命
1. | 董事局議決通過成立風險委員會(「委員會」)。 |
成員
2. | 委員會成員應由董事局委任。委員會至少應有三位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兩名執行董事。 |
3. | 委員會的主席應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並由董事局委任。 |
會議法定人數及出席人仕
4. | 會議法定人數由兩位委員會成員組成。首席風控官及合規總監一般應出席委員會會議。其他董事局的成員亦可列席。 |
5. | 風險管理部應為委員會之秘書。 |
會議次數
6. | 委員會應每年舉行不少於兩次會議。 |
權力
7. | 委員會獲董事局授權,根據本權責範圍行事。 |
8. | 委員會獲授權,向任何員工搜集任何資料,而所有員工須與委員會衷成合作。 |
9. | 為協助委員會委員履行其責任,委員會可遵守下列程序,尋求獨立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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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因應需要,設立風險管理委員等下級專責委員會。 |
責任
11. | 委員會的責任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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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報程序
12. | 委員會秘書應將委員會會議記錄向各委員傳閱。 |
2017年8月